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研究拟定全州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草案、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汇同有关部门编制上报建设补助资金和州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要科研项目攻关;执行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汇同有关部门,执行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州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三)负责住房、建设、规划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州建设系统人才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负责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行政执法培训,行政执法证件的审验、换发、申领工作。
(四)承担全州城乡规划管理责任,负责规划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管理规划设计市场,加强对规划业协会(社会团体)的行业指导工作。依法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察;负责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群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类专业规划、各类园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开发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高等院校及中专学校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乡(镇)和村庄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州城乡规划及城市勘测、城市景观、城市测量和城市雕塑的评审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及旅游小镇的规划审查、上报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对州级重点项目规划、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村镇规划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查;组织编制全州城镇体系发展规划、区域规划等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的审查。
(五)负责审批文山县各类园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开发区)详细规划,高等院校及中专学校详细规划;负责审批高层建筑(九层楼以上)、大型单体建筑(1万平方米以上)和标志性建筑设计方案,40米以上盘龙河跨河桥设计方案,盘龙河两岸、城市重要地段、县城主要道路交叉口、广场(绿地)等城市重要节点详细规划;负责审批县城规划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详细规划,40米及以上主干道(新建、改建、扩建、绿化、亮化、美化)规划设计方案和道路两侧小区详细规划(含单体建筑设计方案);负责文山县州级以上审批规划项目的“一书两证”核发和放验线工作;负责州级审批项目的批后管理、规划验收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工作;负责州级审批规划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规费的收缴。
(六)承担规范全州房地产秩序、监督管理全州房地产市场的责任,加强对房地产业协会(社会团体)的行业指导工作。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州城镇房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州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工作;拟订全州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全州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经纪管理、房屋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七)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州情的住房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履行州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拟订全州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八)承担城镇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履行州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拟订城镇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做好廉租住房的资产和入住规范化管理指导工作;汇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九)承担规范全州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全州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州工程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州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预算和结算的审查;对造价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和技术鉴定;组织发布全州工程造价价格信息,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州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十)监督管理全州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加强对建筑业协会(社会团体)的行业指导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州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执法;管理建筑市场和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资质审批工作;负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报建、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负责招标投标审查,施工许可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十一)承担规范全州城市建设责任,加强对燃气协会(社会团体)的行业指导工作。指导管理城市供水、燃气、排水、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州城市采水、管网输水、城市规划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及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工作。
(十二)承担规范全州村镇建设责任。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环境治理、村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农村居民通用图的设计和推广;负责小城镇建设、城镇化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试点建设的审查上报和实施管理工作;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和旅游小镇建设。
(十三)承担全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或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责任;指导、监督并执行执法稽查的相关法规制度。
(十四)承担全州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及施工,审批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成果或报告;负责对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负责震灾经济评估;负责指导震后应急抢险、震后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及农村危房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十五)承办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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